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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联合央行发布比特币洗钱案例 释放出怎样的监管信号?

最高检联合央行发布比特币洗钱案例 释放出怎样的监管信号?

比特币这类数字加密货币,作为金融技术创新的关键成果,其底层所具备的区块链技术,在提高支付效率这一面向,以及降低交易成本这个范畴,呈现出非常显著的比较优势。可是呢,恰恰是由于它的去中心化特性,还有匿名性这类核心特质,致使它特别容易被那些违法犯罪分子加以利用,进而变成用于洗钱犯罪事件的新型工具。在近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跟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的惩治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里面,“陈某枝洗钱案”就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具体实例。

在那个案件里头,犯罪分子陈某波借助设立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以及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凭借虚假宣传去诱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并且肆意地挥霍钱财,最终因为涉嫌集资诈骗罪而被展开调查进而逃往境外 ,其前妻陈某枝明明知晓其犯罪的性质,却依旧把涉案的300万元资金转移到其境外账户 ,特别值得引人关注的是,其中90余万元是经由向“矿工”购买比特币,并且转移比特币密钥这样子式,成功地把资金转移到境外 ,这一手法清楚地揭示出利用加密货币突破外汇管制、达成资金跨境流转的新路径。

此案件映射出一项核心法律方面的风险,在法定货币跟加密资产彼此转化的进程里,参与交易的各个方面,尤其是提供兑换服务的售卖者,有可能面临严峻的刑事法律层面的风险。拿本案里的“矿工”作为例子,其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关键之处在于主观上是不是“知情”。要是售卖者明明知道其收到的法定货币是上游犯罪所获取的钱财,还配合开展比特币交易,那就极有可能构成洗钱罪的共同犯罪者。相反的,要是售卖者对资金来源的非法性质完全不知情,单纯的场外交易(OTC)本身并不一定就违法。但这在实践中构成了司法认定的难点,也凸显了监管的复杂性。

跨境洗钱借助数字资产已然成了一种新兴手法,其具备的隐蔽性以及快捷性远远超过传统模式。传统洗钱常常依靠金融机构来开展多层流转,然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能够不经过任何中心化机构,达成点对点的跨境自由流转。其匿名特性致使资金流向难以被监管部门有效地追踪,网络空间所具有的特性更是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犯罪分子于国内使用人民币去购买数字资产,转至境外平台售卖从而变现为外币,整个流程高效且难以被察觉。

面临这一极为严峻的挑战,我国针对反洗钱的监管已然步入了强监管的时代。在“陈某枝案”当中,上海市的人民检察院抓紧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示了虚拟货币那里边的洗钱风险,还建议要强化新领域的反洗钱监管以及情报分析。从国家这个层面而言,已经构建起了金融立法、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司法保障等多个方面协同的治理机制。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是增加了“自洗钱”行为能够独立构成洗钱罪这一规定,加大了对于上游犯罪本犯的惩处力度。金融机构被赋予了较为沉重的反洗钱职责,这职责包含建立完善内控制度,严格去执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以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其目的在于为司法侦破提供精确的金融情报以及资金流转证据。

引发高度关注的,是一种以数字资产当作媒介的跨境对冲交易模式。比如说,先是藉由人民币去买入USDT(泰达币),接着在境外平台把它售卖兑换成美元,借此间接地达成人民币和美元的兑换以及跨境支付。虽然从单个环节来讲,买入或者售卖数字资产在国内都算不上违法行为,而且数字资产自身不算被当作外汇那样,但这类模式的实质实则已然构成了变相买卖外汇,违背了我国的《外汇管理条例》币圈合约,监管层面针对此类行为已然有着高度重视了。

比特币这类加密资产,于推动金融创新之际,亦带来洗钱等法律风险,其从“矿工”不知情时的交易,至精心谋划的跨境对冲,每一环节皆可能触碰法律红线,伴随监管体系持续完善及司法实践拓展深入条件下,若有利用数字资产去做非法资金转移之行为,便会面临法律的严肃审视以及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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